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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紧急任务,劳动法紧急任务必须加珿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劳动法紧急任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劳动法紧急任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员工拒绝加班竟被判赔偿1.8万元?法官:遇到紧急任务须加班!如何评价?

比如,怎么定义紧急情况?如果天天996是不是天天都是紧急情况?如果员工有紧急事情公司会赔钱吗?而有些网友更为直接,问公司要加加班,给加班费了吗?公司接的紧急任务的钱分给员工吗?

劳动法紧急任务,劳动法紧急任务必须加珿

员工拒绝加班,竟判赔偿1.8万。

关于这个问题,我特意查了一下资料,现在脑子里有点头绪,哎呀,各位看官喝点水,抽着烟,慢慢的听我分析事情的来龙去脉吧。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撸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

看到这里我心凉了半截,我还以为是员工拒绝加班。老板赔给员工1.8万呢,闹了半天,原来是员工赔给公司1.8万。在工作时间之外拒绝加班,居然还赔偿。 这整得我有点懵了,喝了口凉茶,我又查了下资料。

据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劳动者虽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企业如遇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必须服从。


看来以后还得熟读法律,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紧急任务的话。老板让员工加班,员工可以不加班,但是,加班造成的损失员工必须赔偿,在表面上看的是一个双向选择题,其实是一个单向的选择。当然了,这里着重在紧急情况之下,哪有那么多紧急的情况啊,这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什么事情也得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謝题主!这是近来网友热议的话题。本人曾回答过此问题,今再次的,系统的说一下。先说说何为‘紧急’任务。首先紧急任务的定义,用于防灾减灾,疫情防控,地震等等灾害之必须。必须要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方可认定相关企业的订单为紧急任务。单单企业方与客户,双方不构成确定紧急任务。因为从企业经营的流程,首先是计划!也就是说,企业接到订单,第一步是(计划)按照企业自身的设备能力,流动资金,技术水平,及员工效率(统称四要素),来编制生产计划。说白了吧,也就是说,家里有多大的锅,方能煮多少饭。然而企业生产前的计划,在第二环节(实施)中,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比如,设备临时坏了,产品耗材跟不上,员工请假等,这样势必影响计划时的交货期。这时企业的补救措施,是加班。这种现象,不属于紧急任务的范畴,它是赶工期。扬洲企业自定的紧急任务,是无说服力的!其二,拒绝加班,企业属于赶工期,完全是企业经营行为,员工在完成了自己的定额工作后,有权选择拒绝额外的加班。这是无可厚非的。本人企业管理三十余年,对这个案例,有如下看法,第一,企业起诉的‘紧急任务’定义不准。第二,接到客户订单后,编制生产计划时草率,没有件件落实(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第三,企业得知员工明确拒绝加班的情况下,企业没有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最终导致了企业损失。单从现象上看,员工拒绝加班,企业就损失了十余万。那企业也太‘脆弱’了吧!根子在企业,在管理,计划,和应急等方面,严谨起来,而不该把损失的责任推给员工!何况员工并没有错!

注意到很多人觉得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不合理,没有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请大家先冷静一下仔细读读这份判决。

其实二审法院的判决当中认为涉案基本情况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况,是属于要正常与员工进行协商的这种情况,所以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是违法的。既然这种经营情况是由于不履约造成的经营风险,损失是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要求员工承担是不合理的。二审法院的判决在主文里面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持的一个否定的态度。

那为什么二审法院依然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呢?

原因很简单,民事案件“不告不理”。二审法院认为员工没有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基于员工没有主张权利而维持原审判决的做法并没有错。

关于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的权利法律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规定:“在劳资双方因为权益问题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对发生的劳动争议提请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内容,即: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如争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自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节;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加班时间的?你怎么看?

每个星期工作5天,礼拜六礼拜天休息,每天工作8小时,礼拜一至礼拜五如有加班按1.5倍计算工资,礼拜六或者礼拜天加班按2倍计算工资,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工资!

我是职场老刘,关注后可随时咨询职场问题。

《劳动法》对于加班确实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很多企业都做不到上述条款规定,而且也有一个矛盾点,很多企业的工资结构都是基本工资+加班费的构成,而且加班费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完全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一个月不超过36小时,工资会很低,可能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障,所以有些劳动者也不愿意。希望相关部门后续出台更完善的政策,解决这个矛盾点,不然违法加班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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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劳动法紧急任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劳动法紧急任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